2004年10月12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以“捞人”为名诈骗40万
京城一女交警获刑12年
李罡

  媒体曾经报道过的女交警郎凤珍以帮助“捞人”为名诈骗事主40万元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。日前,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郎凤珍有期徒刑12年,剥夺政治权利2年,并处罚金1万元。
    2003年4月,被害人陈某向北京市公安局举报称,某交通队44岁的女民警郎凤珍涉嫌诈骗。后经检察院调查,2000年3月,被害人陈某找到在某交通支队当交警的郎凤珍,请她找关系将其在押的哥哥(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)释放出来。郎凤珍答应了此事,并以疏通关系为名向事主索要了30万元。随后,郎凤珍找到和她有特殊关系的被告人张某,让张某找关系帮助办理此事。张某在明知没有能力办理此事的情况下,以请托为由多次从郎凤珍处索取15.6万元用于挥霍。郎凤珍向受害者隐瞒真相,并声称再有几万元就可以办成此事,又先后3次从事主手中骗取了10万元。法院经审理查明:2000年3月31日至2001年6月20日间,被告人郎凤珍在宣武区、丰台区、朝阳区等地,以能帮助陈、常两位受害人从公安局里“捞人”为由,先后4次骗取陈、常二人40万元,案发时被骗钱款都已被郎凤珍等人挥霍。(李罡)